(2016)渝0103民初2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石远华与重庆融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远华,重庆融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2838号原告石远华,男,汉族,1965年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鞠明玉,女,汉族,1965年3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XX波,男,汉族,1986年5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重庆融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1号(时代豪苑)B座1703。法定代表人熊晓书。本院在审理原告石远华与被告重庆融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远华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远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石远华负担。审 判 长 龙 飞人民陪审员 曾炎一人民陪审员 谢勘利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