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民初2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原告楚连军与被告莱州鲁旭机械有限公司、曲晓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连军,莱州鲁旭机械有限公司,曲晓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2864号原告楚连军,男,197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郭学锋,莱州正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由忠全,莱州正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莱州鲁旭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法定代表人曲黎涛,总经理。被告曲晓顺,男,195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楚连军与被告莱州鲁旭机械有限公司、曲晓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楚连军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楚连军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楚连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68元,减半收取1784元,保全费1320元,共计3104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林浩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