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2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韩秀梅与柯艺勇、韩艳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秀梅,柯艺勇,韩艳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02执268号申请人韩秀梅,女,198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林燕,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龙民,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柯艺勇,男,198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韩艳娇,女,199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申请人韩秀梅与被执行人柯艺勇、被执行人韩艳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5)芗民初字第6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2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闽0602执2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卞国平审 判 员 沈志兴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念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