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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刑初字第003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贪污、行贿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确刑初字第00338号之一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4月9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2015年4月24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辩护人李黔,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魏纪伟,河南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以(2015)确刑初字第00338-1号刑事裁定,对确山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李某某贪污、行贿一案中止审理。经查,相关司法解释已颁布施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 判 长  牛丽珺审 判 员  路盛平人民陪审员  王会雯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