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民申2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北京西联振生石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北京西联振生石材有限公司,白景延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21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西联振生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溪翁庄镇环湖路66号镇政府*号楼***室-98。法定代表人:黄坚,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容,北京市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胜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白景延,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北京西联振生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联振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白景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14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西联振生公司申请再审称:第一、我方并非白景延雇主,其雇主为北京昌盛佳艺经石材销部,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白景延提交证据及法院调取证据均为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双方存在劳务关系。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定我方为白景延雇主,判决我方承担赔偿责任缺乏证据支持,属基本事实认定错误。我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本院认为:白景延主张西联振生公司系其直接雇主,在法院现场勘验时指认了其受伤地点、工作场所及其所述相关人员的照片,并提交了工作证、工作服、其身穿工作服在工作场所的照片、名片、证人证言等证据,二审法院认为庭审调查及现场勘验情况足以组成完整证据链,能够认定白景延主张成立,认定事实并无不当。西联振生公司主张其并非白景延的雇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西联振生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西联振生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西联振生石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段 春 梅审判员 肖 菲审判员 朱 海 宏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梦书记员常雨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