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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耿安心、魏莉等与邵金胜、高秀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安心,魏莉,邵金胜,高秀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173号申请执行人:耿安心,男,198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申请执行人:魏莉,女,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邵金胜,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高秀侠,女,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耿安心、魏莉与邵金胜、高秀侠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撤回原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执1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明轩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兴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