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民申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湖南山水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双国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湖南山水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双国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民申7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山水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松路与麓泉路交汇处延农创业基地三楼。法定代表人:瞿英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清,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双国。再审申请人湖南山水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周双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终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湖南山水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蒋 敏代理审判员 易 上代理审判员 李晗希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付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