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文南商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威海市文登区泽库镇长会口村村民委员会与张亮、刘庆祝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文登区泽库镇长会口村村民委员会,张亮,刘庆祝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南商初字第139号原告威海市文登区泽库镇长会口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泽库镇长会口村。法定代表人董文松,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时永财,村党支部委员。委托代理人姜爱忠,村委委员。被告张亮,约50岁。被告刘庆祝,约41岁。威海市文登区泽库镇长会口村村民委员会与张亮、刘庆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威海市文登区泽库镇长会口村民委员会诉称,2011年2月8日,原告将本村民集体所有的村西4号池15.5亩,以每亩3040元,租金合计471200元租给二被告,已付282720元,尚欠188480元,被告刘庆祝竞价取得了上述参池10年的经营权,被告已交付前6年租金,被告张亮系实际经营人,截止到2014年2月8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两被告尚欠原告租金188480元,经原告多次书面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2014年2月8日至2020年12月31日租金188480元及违约金。经查,原告诉状中所列的二被告无具体的身份信息,如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不足以使该二被告与他人相区别,致使该案不能进入审理程序。本院认为,民诉法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诉状中所列的二被告无具体的身份信息,如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不足以使该二被告与他人相区别,故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威海市文登区泽库镇长会口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渤清人民审判员 徐国军人民陪审员 于洪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丛龙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