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81执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蒋辉与付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辉,付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686号申请执行人蒋辉,住讷河市拉哈镇。被执行人付海峰,住齐齐哈尔市。申请执行人蒋辉与被执行人付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81民初210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依据该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蒋辉与被执行人付海峰自行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6)黑0281民初210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文忱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