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民辖终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民辖终2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男,198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198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澳门特别行政区。上诉人黄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2民初1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黄某某上诉称:被上诉人系澳门居民,本案又涉及财产纠纷,因此,本案属于涉外案件,根据规定,本案应由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刘某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黄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某的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刘某某为澳门居民身份,虽具有涉外因素,但依法本案不属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范围,结合本案诉请标的额,本案不应由本院作为一审法院管辖。因本案系因不动产的分割引起的物权纠纷,属专属管辖案件,被上诉人要求分割的不动产位于莆田市城厢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管辖权异议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黄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荣华代理审判员 吴荔生代理审判员 谢晓荔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娴花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