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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4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8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江苏创和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晓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江苏创和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晓彬,任龙娥,杨晓敏,俞红梅,远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瑞和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04执45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负责人丁峥嵘,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亚明、吴佳妮。被执行人江苏创和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晓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晓彬。被执行人任龙娥。被执行人杨晓敏。被执行人俞红梅。被执行人远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兆宠。被执行人江苏瑞和重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晓彬,该公司董事长。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江苏创和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晓彬、任龙娥、杨晓敏、俞红梅、远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瑞和重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泰中商初字第000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民事判决,江苏创和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借款本金1800万元及利息(以180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15年3月19日止,按年利率7%计算;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5%计算);赔偿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律师代理费损失28万元;杨晓彬、任龙娥、杨晓敏、俞红梅、远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瑞和重工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苏创和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晓彬、任龙娥、杨晓敏、俞红梅、远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瑞和重工有限公司返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已垫付的案件受理费受理费13280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5年12月23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本院执行。2016年1月5日,本院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查询了本地的房产管理机关和多家商业银行,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晓彬、任龙娥、杨晓敏、俞红梅、远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房产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杨晓敏所有的苏M江铃牌汽车和杨晓彬所有的苏M捷豹牌、苏M奇瑞牌、苏M傲虎牌汽车,已在本院(2016)苏1204执44号{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执字第00081号}案中被查封(系轮候,未实际扣押)。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钱峰与江苏创和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晓彬、任龙娥、杨晓敏、俞红梅、江苏瑞和重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以江苏创和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瑞和重工有限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为由,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泰兴市人民法院申请对江苏创和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瑞和重工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5)泰中执字第00081-4号执行裁定书,中止对江苏创和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瑞和重工有限公司的执行;江苏创和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晓彬、任龙娥、江苏瑞和重工有限公司、杨晓敏已在多案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杨晓敏、杨晓彬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审查;本院已受理多起以江苏创和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晓彬、任龙娥、杨晓敏、俞红梅、江苏瑞和重工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均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未能执结。2016年6月2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通知书,告知本院执行中查明的上述情况,要求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后5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告知,如届期不能提供,本院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但是,届期本院未得到申请执行人的回复。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和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泰中商初字第000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提出执行异议时,应当递交异议申请书正本和副本各一份。审判长 杨 进审判员 姚铁林审判员 穆 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万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