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02执恢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库力尖•库木开西与蒋光松、王龙、巴州李江商贸有限公司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库力尖·库木开西,蒋光松,王龙,巴州李江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02执恢147号申请执行人:库力尖·库木开西,女,哈萨克族,1965年5月17日生,住阜康市。被执行人:蒋光松,男,汉族,1965年12月20日出生,住阜康市。委托代理人:王建琴,女,汉族,1966年8月6日生,住阜康市。被执行人:王龙,男,汉族,1988年11月5日出生,住阜康市。被执行人:巴州李江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江。申请执行人库力尖·库木开西与被执行人蒋光松、王龙、巴州李江商贸有限公司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日作出的(2013)昌中刑终字第1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6月28日提起申请,本院2016年6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院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昌中刑终字第1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相 逢代理审判员 阿 尔 曼代理审判员 艾克帕尔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阿依古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