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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姚斌与姚昌禄、周家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斌,姚昌禄,周家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1262号原告:姚斌,男,汉族,1964年11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姚昌禄,男,汉族,1969年2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周家玲,女,汉族,1968年2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斌诉被告姚昌禄、周家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被告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崔 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宏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