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4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姚斌与姚昌禄、周家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斌,姚昌禄,周家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1262号原告:姚斌,男,汉族,1964年11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姚昌禄,男,汉族,1969年2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周家玲,女,汉族,1968年2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斌诉被告姚昌禄、周家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被告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崔 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宏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