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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524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尕某某与才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尕某某,才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兴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524民初162号原告尕某某,男,藏族,现年69岁。被告才某某,男,藏族,现年62岁。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尕某某与才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尕某某于2016年6月30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尕某某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理由成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尕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雅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贺扎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