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524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尕某某与才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尕某某,才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兴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524民初162号原告尕某某,男,藏族,现年69岁。被告才某某,男,藏族,现年62岁。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尕某某与才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尕某某于2016年6月30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尕某某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理由成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尕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雅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贺扎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