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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2民初8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集安市焱宏土特产加工有限公司、葛红、吴长福、吴长增、徐洪树、谭桂荣、徐洪霖与吉林银行通化集安支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集安市焱宏土特产加工有限公司,葛红,吴长福,吴长增,徐洪树,谭桂荣,徐洪霖,吉林银行通化集安支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2民初869号原告:集安市焱宏土特产加工有限公司原告;葛红,女,1975年3月17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头道镇四新村四组身份证号;220582197503171122原告:吴长福,男,1971年3月25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头道镇团结村十四组身份证号:220522197103251151原告:吴长增,男,1976年3月25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吉���省集安市头道镇团结村十四组原告:徐洪树,男,1969年5月14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清河镇光明委二组身份证号:220522196905141419原告:谭桂荣,女1970年10月12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头道镇四新村四组身份证号:220522197010121163原告:徐洪霖,男1971年5月7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头道镇四新村十组身份证号:220522197105071138被告:吉林银行通化集安支行本院在审理原告集安市焱宏土特产加工有限公司、葛红、吴长福、���长增、徐洪树、谭桂荣、徐洪霖诉被告吉林银行通化集安支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葛红一本案系其个人以其余原告名誉提起诉讼为由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0元免交审 判 员  张雅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日代理书记员  王淑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