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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民初9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稣弟与孙海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稣弟,孙海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933号原告张稣弟,公民身份证号×××,男,汉族,1964年12月18日出生,个体。委托代理人李斌,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73年9月29日生,个体。被告孙海慧,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酥弟诉被告孙海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酥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负担775,退还原告775元。代理审判员  田皓月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静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