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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民申3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继川与丹阳市延陵镇人民政府、丹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继川,丹阳市延陵镇人民政府,丹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3047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继川。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丹阳市延陵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在江苏省丹阳市延陵镇。法定代表人:夏洪,该镇镇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丹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在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凤凰路85号。法定代表人:施云峰,该局局长。申请再审人王继川因与被申请人丹阳市延陵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延陵镇政府)、丹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丹阳市人社局)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镇民终字第20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继川申请再审称:一、延陵镇政府、丹阳市人社局严重违反《��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王继川于2007年9月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了养老待遇,但未享受高级技师的补贴待遇,退休工资也多年未增长。二、延陵镇政府、丹阳市人社局懒政怠政,工作不作为、乱作为是造成王继川未能及时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致使王继川的平等养老权益受到侵害,延陵镇政府、丹阳市人社局应承担法律责任。综上,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本院审查查明:王继川19**年被丹阳市麦溪镇政府择优选聘为聘用干部,先后又担任麦溪镇芳草经济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麦溪镇劳动所所长职务。1998年由镇江市人事局评定为高级经济师职称。2007年9月,王继川办理了退休手续,退休时月工资1078元/月,至今未涨。王继川认为,根据丹阳市人社局、丹阳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丹阳市其他事业单位绩��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其应该按照高级技师的标准享受补贴2364元/月,并于2015年5月26日以延陵镇政府为被申请人向丹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王继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后王继川向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延陵镇政府、丹阳市人社局补发自2012年元月至2015年5月的工资96924元,并按规定自2015年6月开始每月增加2364元。一审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王继川的诉讼请求是以其作为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身份为基础,而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身份关系的确认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王继川��起诉。王继川不服一审裁定,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认为,王继川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中,王继川已于2007年9月办理了退休手续,且已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王继川所主张的应按事业单位高级技师的标准享受补贴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范围。故对于王继川要求延陵镇政府、丹阳市人社局调整其技师待遇、退休工资等问题,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综上,王继川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继川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史留芳代理审判员  王 强代理审判员  林 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闻方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