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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2民初10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余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02民初1075号原告余某,女,汉族,1983年12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11983********,住淮安市淮阴区樱花小区*期**幢*单元***室。被告王某甲。原告余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某、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某诉称,我与被告王某甲婚姻基础薄弱,婚后其无家庭责任感,未支付家庭任何开支,现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请求判决我和被告王某甲离婚,婚生子王某乙由我抚养,被告王某甲支付抚养费1000元/月,教育费各半承担。被告王某甲辩称,我同意离婚,由婚生子王某乙决定随谁生活。经审理查明,原告余某与被告王某甲于2003年经人介绍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王某乙。近年来,双方当事人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审理中,原告余某要求离婚,被告王某甲表示同意。经征询王某乙意见,其表示愿意随原告余某生活。被告王某甲称其无工作。原告余某、被告王某甲无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为证,经庭审质证,予以认定。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各持诉、辩称意见,致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准予离婚的标准。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一般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引起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双方当事人经人介绍恋爱,婚姻基础一般,近年来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余某要求离婚,被告王某甲表示同意,本院照准。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父母双方均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对已满10周岁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应征求子女意见。经征询王某乙意见,其愿意随原告余某生活,故王某乙由原告余某抚养为宜。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抚养费数额,一般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或母一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定。被告王某甲称其现无工作,因其有能力获取工作,应承担子女抚养费。故酌情确定被告王某甲承担王某乙抚养费850元/月,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王某乙独立生活时止。原告余某要求被告王某甲承担王某乙教育费的50%,本院认为,抚养费应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如因子女上学等,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的,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本案不予理涉。经调解不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余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二、婚生子王某乙由原告余某抚养,被告王某甲支付王某乙抚养费850元/月(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王某乙独立生活时止,每月20日前支付);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余某、被告王某甲各预付120元),由原告余某、被告王某甲各负担1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 判 长  江兴安代理审判员  颜 芳人民陪审员  王丽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 璇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5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