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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1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翁齐伟与洪鼎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齐伟,洪鼎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21民初827号原告翁齐伟,男,汉族,1990年12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委托代理人陈辉,福建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洪鼎樑,男,汉族,1989年12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原告翁齐伟与被告洪鼎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张峰、代理审判员胡秀锦、人民陪审员程天池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翁齐伟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洪鼎樑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翁齐伟诉称,被告洪鼎樑于2015年9月6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万元整,约定于2016年1月1日前还款。原告向被告交付借款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为凭。现借款期限届满,但被告仍未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借条约定计算,自2015年9月6日起计算至上述借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翁齐伟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借条一份,证明被告洪鼎樑于2015年9月6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整,并承诺于2016年1月1日前还清。被告洪鼎樑在答辩期间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亦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原告翁齐伟提供的借条有原件支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6日,被告洪鼎樑向原告翁齐伟出具借条一份,借条注明“本人洪鼎樑(身份证)向翁齐伟借款叁万圆整¥30000,于2016年1月1日前归还,特此证明”。本院认为,原告翁齐伟与被告洪鼎樑之间借贷关系有被告洪鼎樑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借款应当偿还,故原告翁齐伟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支付利息问题,虽然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被告洪鼎樑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应当支付逾期利息,故被告洪鼎樑应当向原告翁齐伟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的利息。审理中,被告洪鼎樑经公告期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自行放弃抗辩权,并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洪鼎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翁齐伟借款本金30000元及自2016年1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洪鼎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峰代理审判员  胡秀锦人民陪审员  程天池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洪泽云附:本案适用主要法律条文和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时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