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9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伍光平与吴光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光平,吴光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9824号原告:伍光平。委托代理人:陈国群、胡洛铭,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光财。本院在审理原告伍光平与被告吴光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伍光平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光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光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4元,由原告伍光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 芹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晓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