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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1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南昌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林淑兰、江西中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淑兰,江西中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庭长  审签拟稿人质检员已校对。年月日打印份(2016)赣0121民初1097号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1民初1097号原告:南昌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国威路西刘堡公寓3栋1单元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568676070j。法定代表人:王渝,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林淑兰,女,196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郊区,被告:江西中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朝阳农场凉伞树抚生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0690972324p。法定代表人:陶旺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万承贵,南昌市金阳光法律服务所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南昌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林淑兰、江西中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9元,减半收取944.5元,由原告南昌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万明华人民陪审员:李娟人民陪审员:戴玖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刘文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