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边执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李子芳、李子轩申请执行刘丽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子芳,李子轩,刘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边执字第503号申请执行人李子芳,女,1976年11月5日生,彝族,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李子轩,男,1973年3月147日生,彝族,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刘丽,女,1973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盐边县人民法院(2014)盐边民初字第732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重新申请立案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 立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金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