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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边执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李子芳、李子轩申请执行刘丽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子芳,李子轩,刘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边执字第503号申请执行人李子芳,女,1976年11月5日生,彝族,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李子轩,男,1973年3月147日生,彝族,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刘丽,女,1973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盐边县人民法院(2014)盐边民初字第732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重新申请立案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 立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金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