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3执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赵某某,赵某乙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赵某某,刘某乙,刘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63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男,住所地九台区被执行人赵某某,女,住所地九台区被执行人刘某乙,女,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刘某丙,男,住所地九台区刘某甲与赵某某,赵某乙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初13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执行标的房屋过户至申请人赵某甲名下,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初13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景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钱 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