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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民初1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刘晓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刘晓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151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负责人:杨新丰,行长。委托代理人:梁加伟,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晓伟,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刘晓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12838元减半6419元退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马西来人民陪审员  唐金琳人民陪审员  付苗苗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