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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刑更2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杨建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2703号罪犯杨建。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4日作出(2009)宁刑一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09年8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8日止。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2010)二中刑终字第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595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313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犯现刑期自2009年8月19日起至2017年8月18日止。天津市杨柳青监狱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二次;获表扬奖励一次;获先进个人奖励二次。本院认为��罪犯杨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9年8月19日起至2016年8月18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张福宏审判员  齐万久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史军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