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执47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董献强与华文军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献强,华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4738号之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签发人:拟稿人:校稿人:份数:(2016)沪0112执4738号申请执行人董献强,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执行人华文军,男,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董献强与被告华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75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华文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董献强借款人民币50,000元;二、被告华文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董献强以人民币5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被告华文军负担。因义务人华文军未能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董献强依法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华文军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赴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依法轮候预查封被执行人华文军名下位于本市闵行区天山西路XXX弄XXX号XXX室、XXX号XXX室、XXX号XXX室的房产。执行中本院赴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华文军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经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强制执行条件不成就,本案应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759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何焕挺审 判 员 俞海斌代理审判员 彭 巍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曦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