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1执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海宁浙汽海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宁融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凯太平洋酒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宁浙汽海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宁融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凯太平洋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1执保1号申请执行人海宁浙汽海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海宁融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凯太平洋酒店,组织机构代码09330017-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1民初0255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海宁融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凯太平洋酒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海宁融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凯太平洋酒店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海宁融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凯太平洋酒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海宁融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凯太平洋酒店(证件号码:09330017-5)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33×××8#钞的存款人民币12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