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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民终1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贵阳花溪云顶生态旅游娱乐有限公司与贵阳市花溪区高坡乡云顶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阳花溪云顶生态旅游娱乐有限公司,贵阳市花溪区高坡乡云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民终17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贵阳花溪云顶生态旅游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昌浩,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611663975。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阳市花溪区高坡乡云顶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陈光顺,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罗飞,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410751301。委托代理人杨洋,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贵阳花溪云顶生态旅游娱乐有限公司与贵阳市花溪区高坡乡云顶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花民初字第2828号民事判决。贵阳花溪云顶生态旅游娱乐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15)花民初字第282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上诉人贵阳花溪云顶生态旅游娱乐有限公司。审 判 长 李 广代理审判员 刘 佳代理审判员 程 奕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茜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