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21民初1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光大、张帅、刘英铭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光大,张帅,刘英铭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1民初1256号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立鹏,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洪玉,系该社职员。被告李光大。被告张帅。被告刘英铭。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光大、张帅、刘英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帅、刘英铭的诉讼请求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张帅、刘英铭的起诉。审判员 车永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晓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