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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21民初1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光大、张帅、刘英铭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光大,张帅,刘英铭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1民初1256号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立鹏,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洪玉,系该社职员。被告李光大。被告张帅。被告刘英铭。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光大、张帅、刘英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帅、刘英铭的诉讼请求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张帅、刘英铭的起诉。审判员  车永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晓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