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91财保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王虎与烟台市红星彩印有限公司、烟台美煌化工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虎,烟台市红星彩印有限公司,烟台美煌化工有限公司,林战海,张爱华,刘晓华,林均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财保121号申请人王虎。委托代理人刁玉蕙,山东旭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烟台市红星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八角工业园无锡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爱华,总经理。被申请人烟台美煌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八角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林均涛,总经理。被申请人林战海。被申请人张爱华。被申请人刘晓华。被申请人林均涛。申请人王虎因财产保全案件,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市红星彩印有限公司、烟台美煌化工有限公司、林战海、张爱华、刘晓华、林均涛银行账户内存款9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市红星彩印有限公司、烟台美煌化工有限公司、林战海、张爱华、刘晓华、林均涛银行账户内存款9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功成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