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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执复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广东焕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中山市林赛其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焕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中山市林赛其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温茂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20执复6号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广东焕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何琼,经理。被执行人:中山市林赛其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黄吉秀,总经理。被执行人:温茂林,男,197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申请复议人广东焕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焕泰公司)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立执字第1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属强制性财产惩罚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没收的财产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焕泰公司要求以罚金先行偿付该两被执行人对焕泰公司所负债务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焕泰公司提起的执行异议请求,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受理条件范围,执行法院不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焕泰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的申请,执行法院不予受理。申请复议人焕泰公司称:一、焕泰公司要求以罚金先行偿付该两被执行人对焕泰公司所负债务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也有相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也规定了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焕泰公司要求以75万元罚金先行偿付该两被执行人对焕泰公司所负债务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二、焕泰公司提起的执行异议请求,属于执行异议的受理条件范围。首先,执行法院的(2012)中一法知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出现了判决尚未生效就已经据此执行的错误情况,因此焕泰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执行异议受理的范围;其次,焕泰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的侵害,属于执行异议受理范围;三、执行法院与民争利,损害百姓利益。综上,请求撤销执行法院(2015)中一法立执字第11号执行裁定,依法裁定将(2012)中一法知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所收缴的作为被执行人罚金的75万元财产先行偿付焕泰公司。本院查明:执行法院在审理(2012)中一法知刑初字第78号案件过程中,中山市林赛其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赛其公司)、温茂林分别预缴罚金人民币400000元、350000元,执行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2012)中一法知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焕泰公司于2014年2月19日向执行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执行法院于2014年5月18日作出(2014)中一法民一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判令林赛其公司、温茂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连带赔偿焕泰公司损失1596900元、驳回焕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林赛其公司、温茂林没有履行判决的给付内容,焕泰公司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林赛其公司、温茂林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焕泰公司遂要求将林赛其公司、温茂林已缴纳并已上缴国库的罚金75万元作为执行款支付给焕泰公司。本院认为:焕泰公司要求将(2012)中一法知刑初字第78号案件中林赛其公司、温茂林缴纳的75万元罚金先行偿付林赛其公司、温茂林对焕泰公司所负债务,对此执行法官应就焕泰公司的请求予以审查答复,焕泰公司可就执行法官对该事项的具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在执行法官对焕泰公司的该请求作出具体执行行为前,焕泰公司即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于法无据,执行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焕泰公司的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复议申请人焕泰公司的复议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东焕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立执字第11号执行裁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代平审判员  李油欢审判员  赵 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伍柳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