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03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代培亮与王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培亮,王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03执104号申请执行人代培亮,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发,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申请人代培亮与被执行人王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2016年3月4日作出的(2016)黑0703民初1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王发给付劳动报酬款8360.00元及案件受理费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发于2016年6月30日给付申请人代培亮劳动报酬款4280.00元,余款4130.00元于2016年9月30日前一次付清,申请人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2016)黑0703民初11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德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邹 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