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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5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楚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楚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5民初871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王庆丽,无业。被告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楚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菅子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