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05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楚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楚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5民初871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王庆丽,无业。被告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楚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菅子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