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10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重庆积之信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谢常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积之信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谢常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0514号原告重庆积之信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西环路8号B幢9-2、9-3、9-3A、9-5。法定代表人蓝洪宇,董事长。被告谢常辉,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汉葭街道沙沱社区山谷路22号澎湖花园A栋24-3。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积之信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常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积之信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段静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彭俊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