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刘某甲、刘某乙等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代某,陈某,王某,赵某甲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1刑初109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0月25日归案,同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乙,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0月24日归案,次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被告人代某,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0月25日归案,同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江苏申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工作。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0月25日归案,同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江阴市三房巷长丝厂工作。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0月25日归案,同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庄全,江苏优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某甲,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4日投案,同日被羁押于贵州省息熄县看守所,同年1月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同年1月1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6]8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代某、陈某、王某、赵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3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吉静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代某、陈某、王某、赵某甲、辩护人庄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甲、陈某、刘某乙、代某、王某、赵某甲于2015年10月20日凌晨2时许,在江阴市周庄镇三房巷影城普乐迪KTV大厅内,无故殴打被害人赵某乙。其中,被告人刘某甲、王某、赵某甲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殴打被害人赵某乙;被告人陈某采用拳打脚踢、使用装洗洁精的塑料瓶砸等方式殴打被害人赵某乙;被告人刘某乙采用拳打脚踢、使用花瓶碎片砸等方式殴打被害人赵某乙;被告人代某采用拳打脚踢、使用簸箕柄打的方式殴打被害人赵某乙。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被害人赵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查明,案发当晚,被告人刘某甲酒后在江阴市周庄镇三房巷影城普乐迪KTV大厅内无故扔啤酒瓶,引起在场的被害人赵某乙不满,被告人刘某甲率先对被害人赵某乙拳打脚踢,其他各被告人见状共同上前殴打了被害人。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甲于2016年1月4日至贵州省息烽县公安局西山派出所投案自首。各被告人已共同赔偿被害人赵某乙人民币3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赵某乙的谅解。上述事实,各被告人多次供述在卷,在审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收条、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赵某乙的陈述笔录,证人倪某、李某等人的证言笔录,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相关辨认笔录及照片,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庄全当庭提出: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事后积极进行赔偿并得到谅解,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代某、陈某、王某、赵某甲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赵某甲有自首情节,其他各被告人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各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代某、陈某、王某、赵某甲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庄全提出的对王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符合本案案情,予以采纳。各被告人犯罪情节一般,有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评估意见,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条件,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刘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代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赵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判员 周玉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燕新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