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5行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葛其茂、葛世财等与象山县东陈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其茂,葛世财,吴昌根,王青连,象山县东陈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225行初10号原告葛其茂。原告葛世财。原告吴昌根。原告王青连。共同委托代理人吕运来(特别授权代理),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晓丽(特别授权代理),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象山县东陈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陈乡政府),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东陈乡沙岗村。法定代表人周峰,男,镇长。出庭应诉负责人龚辉,男,副乡长。委托代理人应建宁(特别授权代理),象山县东陈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原告葛其茂等4人诉被告象山县东陈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6年4月7日向被告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葛其茂、葛世财、王青连及4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吕运来,被告象山县东陈乡人民政府的出庭应诉负责人龚辉及委托代理人应建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葛其茂等4人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葛其茂等4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其茂等4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其茂等4人负担。审 判 长 蒋晓瑜审 判 员 贺 峰人民陪审员 郑存祥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楼赛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