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1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殷文江与被执行人宜宾向家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文江,宜宾向家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1执322号申请执行人殷文江,男,汉族,1964年10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永善县。被执行人宜宾向家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屏山县书楼镇芭蕉村,组织机构代码89279361-3。法定代表人殷勇,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殷文江与被执行人宜宾向家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7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永善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委托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450000元及利息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永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711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 佳审 判 员 陈和艮代理审判员 官正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