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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2执1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泰州市昊华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金色大地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州市昊华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色大地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02执181-2号申请执行人泰州市昊华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法定代表人马玉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成启峰,陈佳佳,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金色大地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法定代表人秦思洋。申请执行人泰州市昊华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金色大地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的(2016)苏1202民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调解书:被执行人江苏金色大地酒店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泰州市昊华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48596元;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14元,依法减半收取50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已预交,被执行人于2016年1月13日前一次性迳交申请执行人)。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2016年1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须知等材料,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1月21日,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金额较大的银行存款可供执行。2016年1月16日,本院依职权向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2016年2月17日,本院依职权向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询了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的车辆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2016年3月2日,本院依职权向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材料及股权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6年5月12日,本院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另查,被执行人江苏金色大地酒店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为江苏金色大地商务会所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江苏金色大地商务会所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登记有位于泰州市海陵区青年南路92号的房产,现出租给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2016年4月11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该处房屋出租的租金收入,但系轮候冻结,目前尚不具备提取条件。2016年6月14日,本院轮候冻结了该处房屋及所涉的土地使用权。还查,本院在执行(2015)泰海执字第327号执行案件的过程中,曾有部分执行款到位,本案申请执行人分得执行款5000元,款项已于2016年5月12日发放给本案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多次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并于2016年5月12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本案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财产查控措施,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谈话笔录、执行决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本案除分得另案执行到位的执行款5000元、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出租房屋的租金及轮候查封的房屋外,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财产均为轮候冻结和轮候查封,尚不具备执行条件。今后,申请执行人如需继续冻结或查封上述财产,可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造成的相关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现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查控措施,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州市海陵区人��法院作出的(2016)苏1202民初4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其财产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爱萍执行员  姜 琴执行员  王海宾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