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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民初20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常孟迪与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俊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孟迪,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俊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2026号原告常孟迪,女,199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英伟,新郑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XX物流园)。负责人陈立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新彩,该公司员工。被告李俊安,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纪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负责人赵国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苏敬,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孟迪诉被告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俊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孟迪于2016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常孟迪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孟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9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常孟迪负担。审 判 长  张连中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 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