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0102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蒋华君与王崇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华君,王崇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102民初886号原告蒋华君,男,1980年5月16出生,汉族,打工,现住拉萨市城关区。委托代理人卢文杰,拉萨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被告王崇明,男,汉族,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其他情况不详。原告蒋华君与被告王崇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立案当日即2016年5月19日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准予原告缓交,并要求原告在20日内将其诉讼费交齐或提交继续缓交申请,但原告至今未交纳诉讼费,也未提交减、免、缓交诉讼费等司法救助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华君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白 央 啦审判员 边巴卓玛审判员 旦增拉珍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秦 巧 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