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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81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裴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讷河支公司、张柏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志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讷河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60号(2016)黑0281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裴志群,男,汉族,1981年6月5日出生,讷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稽查员,住讷河市讷河镇东南街三委**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讷河支公司。住所地讷河市南环路中断路南,组织机构代码证:82861235-7.张柏龙,男,汉族,1990年4月13日出生,农民,住讷河市二克浅镇五星村*组,身份证号:×××.关于原告裴志群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讷河支公司、张柏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讷民初字第字第18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此法律文书生效后,由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讷河支公司未履行义务,根据裴志群的申请,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裴志群已经撤回执行申请,对本案应终结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讷民初字第字第18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文忱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达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