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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2执1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丁辉土、徐孝君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辉土,徐孝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2执1368号申请执行人丁辉土被执行人徐孝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8民终0031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徐孝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孝君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孝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徐孝君(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83的存款人民币362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 武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岚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