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9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薛永与孙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永,孙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执62号申请人执行人薛永,男,汉族,现住察右后旗。被执行人孙玉,男,汉族,现住察右后旗。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执行的(2015)察后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薛永与被执行人孙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长期不能执结本案,确有必要提级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凤霞审判员 王 挺审判员 马维礼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潘健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