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执异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朱世洪与张志宏等案外人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昆,张志宏,大同市深特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深特东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2执异301号案外人朱世洪,男,1969年4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昆,男,1964年12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志宏,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大同市深特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区魏都大道78号富临宝城综合楼A座19层。法定代表人苗永青,董事长。被执行人大同市深特东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区魏都大道78号富临宝城综合楼B座610室。法定代表人贾天智,董事长。本院受理的李昆申请执行张志宏、大同市深特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深特东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两案,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朱世洪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位于山西省大同市×××房产的查封措施。在本院审查过程中,案外人朱世洪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经审查,该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朱世洪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朱世洪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涛审判员 连 强审判员 侯成成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