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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00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王凤英与姜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荣,姜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00454号申请执行人王凤荣被执行人姜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平执字第00454号卷宗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丁山峰代理审判员  杨宏伟代理审判员  郭瑞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保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