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3执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吉林省大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哈尔滨美德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大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806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大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法定代表人王维大,系董事长。哈尔滨美德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孙晓东,系董事长。吉林省大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哈尔滨美德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民初字第8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2496.76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民初字第8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金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钱 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