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4民初4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郭君与熊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君,熊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4420号原告:郭君,男,生于1974年,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张世素,女,生于1973年,苗族,住址同上。被告:熊奎,男,生于1962年,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委托代理人:廖廷楷,系被告熊奎雇请的工人。原告郭君与被告熊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桂华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熊奎当庭向原告郭君支付工资7515元,原告郭君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熊奎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桂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中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