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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民辖终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武汉新天地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与湖北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新天地特种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辖终4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火车站经济开发区规划路43号。法定代表人:胡首东,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新天地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环湖中路83号(11)。法定代表人:黄劲钢,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湖北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武汉新天地特种电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2民初9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湖北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与请求:涉案合同的真实性应当进行审查,并据此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以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属于实体审理范围为由驳回了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该理由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由于涉案合同不真实,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武汉新天地特种电缆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查,武汉新天地特种电缆有限公司在原审法院诉称,2012年12月19日、2013年1月16日,武汉新天地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供方)与湖北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需)两次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由需方向供方购买电缆等产品。武汉新天地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湖北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直未支付所欠货款。2016年3月24日,武汉新天地特种电缆有限公司向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湖北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货款及违约金等。湖北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辖异议后,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以(2016)鄂0112民初905号民事裁定予以驳回。另查明,两份《产品购销合同》均在第九条约定:“供需双方如发生争议,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约定由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武汉新天地特种电缆有限公司提交的《产品购销合同》中分别盖有“武汉新天地特种电缆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和“湖北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湖北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了合同不真实、所盖公章并非公司印章、签字不是公司员工的抗辩,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抗辩理由。《产品购销合同》中约定“由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条款。合同签订地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因此,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湖北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危永波审判员  刘 卫审判员  周伶俐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