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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1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郑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081刑初25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无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1月26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以仪检诉刑诉〔2016〕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郑某与同案人姚某(已判决)以营利为目的,先后3次组织唐某等人在本市月塘镇山郑村,以扑克牌为赌博工具,采用“花八”方式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62000余元。其中,被告人郑某为同案人姚某提供场地3次,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4年5月份的某日,被告人郑某与同案人姚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唐某等人,在本市月塘镇山郑村郑某家中,以扑克牌为赌博工具,采用“花八”方式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27000余元。被告人郑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元。2.2014年5月份的某日,被告人郑某与同案人姚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唐某等人,在本市月塘镇山郑村郑某家中,以扑克牌为赌博工具,采用“花八”方式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17000余元。被告人郑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元。3.2014年5、6月份的某日,被告人郑某与同案人姚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唐某等人,在本市月塘镇山郑村郑某家中,以扑克牌为赌博工具,采用“花八”方式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18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郑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郑某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表示无异议,且有同案人姚某供述、证人唐某、吴某等人的证言、仪征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查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被告人郑某参与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已退出非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郑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赌博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许仪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圆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