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826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马鑫良与白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鑫良,白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826执31号申请执行人马鑫良,男,1967年11月24日生,汉族,现住江城县,个体户。被执行人白春,男,1987年8月14日生,哈尼族,初中文化,住江城县,农民。(2015)江民初字第34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白春拒不履行义务。依权利人马鑫良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件标的为72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白春于2016年6月30日将本案执行款7200元交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826执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佼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睿智 关注公众号“”